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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建配套房产新规 架空层标明全体业主共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2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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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从昨日起开始征求市民意见。其中提出,变电站、公交站场、邮政所等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性质,同时建筑物内架空层的架空部分、避难层、转换层等公共场所将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有望规范架空层产权纠纷问题。

  公共配套分摊面积

  写入房产证

  《规定》明确划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范畴:在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邮政及市政公用(含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其中,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大堂、走廊、过道、楼梯间等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配套设施,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领取房产证。开发项目在分割转移登记时,该配套设施与业主专有部分一并登记,由房地产登记机构颁发房产证。

  架空层、避难层不发房产证

  楼盘架空层的产权登记归属也在该《规定》得以尘埃落定。据了解,近年来,架空层逐步成为城市建筑的“灰色空间”,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变更架空层用途,导致业主投诉开发商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前,广州便曾出现架空层被出租,业委会与开发商对薄公堂索要物权的案例。

  对此,《规定》明确提出,在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中,建筑物内架空层的架空部分、避难层、转换层等公共场所虽然不纳入分摊面积,但是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变电站等公建配套

  开发商不得擅改

  《规定》将公益性配套设施,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位置要求分为无偿移交属独立用地的、无偿移交属非独立用地的、按成本价移交的三种情况,分别制定了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其中,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公交站场、邮政所等需按照成本价移交归口专营部门的配套设施,如无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更配套设施使用性质。

  中小学、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则要无偿移交归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无偿移交属独立用地的公益性设施配套,接收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单方申请办理配套设施的房地产所有权初始登记,领取房产证。这也意味着,部分开发商推脱不愿移交的情况有望避免。

  □小贴士

  市民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gzcqc12@163。com)、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8楼,邮编:510030,传真:83177065)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编辑:蔡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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