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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而先后12次对潘潇行贿的花都区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东华近日因触犯行贿、受贿、贪污三项罪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4月17日《广州日报》)
为求升迁,12次行贿,最终被组织带走调查,不仅升官愿望落空,还将面临6年的牢狱,受到5万元的罚款。偷鸡不成蚀把米,像潘潇这种为了职权而放手行贿的行为,必然是党和国家、人民群众所不能容忍的,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行贿求升迁,不仅仅是关系到贪污腐败的问题,还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行贿求升迁的企图,一旦得逞,便是严重扰乱正常的干部任免程序,破坏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性,这一危害性不可忽略。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一边坚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把人选准用好,一边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坚决防范和整治行贿受贿行为。这样才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如果没有做到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没有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破坏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使干部群众无法看到民主在干部工作中的真实体现,逐渐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疑虑,甚至动摇信心。
因此,加大打击力度,保证选人用人公正和社会风气清正廉洁。出重拳打击行贿行为是必经之路。因此,在笔者看来,对于给予行贿12次求升迁判处6年徒刑的惩罚,一点不算重。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让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彰显法律、制度的公平,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干部队伍形象,警示广大党员干部通过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才是最可靠的,任何投机取巧,都不会最终成功。
【本文选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七一社区”,点击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