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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明确规定停止办理值机手续时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0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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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旅客运输具有其特殊性,为保障航运安全,包括承运人及旅客在内的航运参与人均应遵守相关运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民航国内航班最后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间为起飞前30分钟,其目的是保证航班按时关闭舱门并准备起飞,对此作为旅客应予以知晓并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并没有规定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载明停止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限,原告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值机手续,由此造成的误机责任在原告。有关人士认为,“特别提示”或“书面注明”具有值得普遍推广的价值。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先达到航空电子客票普及率100%的国家。在航班日益公交化的时代,电子客票不但方便快捷,而且节省了成本。但我们不能不看到,航空客运毕竟不同于其他交通工具的客运,这种无纸化、电子化的机票在“便捷、节约”的同时,有时候也会给初次乘坐飞机的人们带来一些麻烦。

  在电子机票出现后,很多“须知”因失去了纸的载体“转移了”。在追求方便快捷的同时,一些特别告知的传播方式被“忽视了”。于是跑错机场的有之,走错候机楼的有之、排队站错窗口耽误值机的也有之,航空公司的网站固然有《旅客须知》,但这种《旅客须知》只有对上网并且点击后仔细阅读的乘客才有意义。一些航空公司或票务公司的“特别提示”或“书面注明”固然属于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特别约定,恰恰说明了“特别提示”或“书面注明”具有值得普遍推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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