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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广告人诈骗30万 自首退赃款轻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21: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快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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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法院"清网行动"宣判现场。

  全市11家基层法院首次集中宣判“清网行动”33宗刑案,40名被告人领刑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越秀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等11家基层法院,首次统一集中宣判了33宗在“清网行动”中破获的刑事案件,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半年至10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介绍,“清网行动”是全国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部署下展开的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曾于2011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分子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在逃犯罪人员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在此次统一宣判的40名被告人中,有31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上述通告的精神,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中25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

  抓获盗窃12万钢板获刑10年半

  梁某友于2008年9月进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冶炼厂内的中兴预处理厂工作。2009年7月12日凌晨及22日晚上,梁某友先后2次伙同该厂已离职的李某、罗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租用货车到该厂仓库内盗走各型号钢板共计26.01吨,经鉴定,共价值11.97万元,后逃离广州。2011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全国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将被告人梁某友抓获归案。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友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五千元。

  自首

  诈骗30余万获缓刑

  何某贵于2005年6月16日假冒广东新月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职员,与被害单位深圳福祥门诊部签订了《××电视台广告播出合同书》,骗取该门诊部的订金和预付广告款支票30万元、现金1.98万元。同年6月22日起,何某贵分多次将30万元支票提取现金后逃匿。2011年9月30日,何某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何某贵作案后在其家属的协助下,于2008年9月1日向被害单位深圳福祥门诊部退还了全部赃款31.98万元,并支付5万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款,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贵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作案后能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编辑: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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