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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须30日内作出裁定
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该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逾期申请强拆的
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申请强拆必须提供
被征收者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据新华社
七种情形不能强制执行
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