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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中登记制破解“居家创业”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2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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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上海3月27日电 (记者励漪)上海市工商局今天公布了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贯彻实施意见”共28条,该局新闻发言人陈学军解读时表示,这28条充分体现了“创新性、前瞻性、操作性”三大特点。

  创新注册登记办法,优化登记程序

  28条提出,要积极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同时,积极研究支持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市场准入和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争取加大政策突破力度,尽快制定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工商登记办法,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试点。

  此外,按照“28条”,对分支机构超过50家的企业,允许向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统一办理注册登记。

  支持利用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出资方式投入公司经营

  陈学军介绍,上海工商局一直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如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经营中。

  如驰名商标“好孩子”在与上海一家单位合资设立企业时,其商标估值为500万元人民币,结果按照货币出资不少于30%的规定,好孩子集团的商标知识产权作价350万元人民币入股新企业。

  目前,上海全市使用股权出资的企业有199户,债权转股权登记的企业有11户;使用各类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有602户。

  创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的创业者集中登记后实现了“居家创业”

  对于文化创意类企业,“28条”准许企业申请利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集中办公地作为住所。

  陈学军解释,创业者刚刚起步时,往往面临资金紧缺,难以承担高昂的商铺、办公楼租赁费用,希望能将自己的住宅作为创业场所。然而按照现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外,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此,创业者“居家创业”的愿望依然无法顺利实现。

  对此,上海工商部门于2009年起积极探索“集中登记”模式,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此举不仅解决了创业者的经营场所难题,使部分创业者实现了居家办公,还搭建了政府对创业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平台。目前全市共设立集中登记点19个,在集中登记地登记的企业共600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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