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李江燕 2011年8月,市民臧小兵看上了一辆宝来轿车。臧小兵随即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9月30日前提车。当天,臧小兵向销售公司缴纳了2000元定金,销售公司则向其开具了收据一张。9月30日,臧小兵前去提车,销售公司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如约交车。臧小兵一气之下,决定解除购车协议,并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臧小兵和销售公司解除购车协议,销售公司双倍返还臧小兵定金4000元。
■以案释法
不履行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可按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销售公司在收取臧小兵定金后,未在限定期限向其提供定购的宝来轿车,致使臧小兵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销售公司理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