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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王先生看上了一辆50余万元的跑车,之后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前。王先生于当天将5万元预付款支付给了销售商。然而,在等了近半年时间后,王先生依旧没收到提车通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预付款是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定金性质,王先生支付了5万元给销售商,合同生效。销售商应依据合同约定,在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车辆,而其现在却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销售商原因致使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销售商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段贤尧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