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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火,到底谁“点”的?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10: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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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经理孙先生在公司门口燃放烟花,小区内晋先生房屋起火,造成各项损失7万余元。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阳台存放杂物处,火灾原因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房主晋先生将孙先生及其所在公司、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晋先生装修损失24984元,家具、家电损失3760元,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晋先生装修损失6246元,家具、家电损失940元,房屋租金损失7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担责原则和侵权人?如侵权人为二人以上,如何确定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比例。

  首先,在此类案件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赔偿权利人应举证证明赔偿义务人存在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由于孙先生承认火灾事故的原因,根据民事诉讼规定,无需再举证证明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孙先生作为侵权人之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区消防通道被堵等原因导致延误火灾扑救,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晋先生主张孙先生系职务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晋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主张,那么,孙先生在工作时间以外的非职务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承担。

  最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孙先生的过错是火灾事故直接、主要的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未处于正常可利用状态,负有重要责任,应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按照4:1的比例划分孙先生与物业公司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击水律师事务所:苏文辉 万志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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