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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黄文娟报道)3月14日早晨,家住乌鲁木齐市青海路建业小区2期的张佰连,开着已停放了三天的“花车”去上班。
“很多路人都在看,回头率提高不少我朋友还在那调侃我呢。”张佰连说,为讨说法留证据这是爱车“毁容”后第一次出门。
据张佰连介绍,11日8时许,同样被“毁容”的受损车主邓长道前来敲门说,他们两家停在地下停车场的车,都被喷上了黑色的漆。
邓长道说,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门右侧不到30平米的拐角处,平时只能停放他和张佰连的两辆车,他们每年都向建诚物业管理公司缴纳3600元的停车相关费用和600多元的物业费,当天早晨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建诚物业管理公司刘经理说,小区的摄像头因为是十年前的设备,现在已经不能再次使用。收取的3600元只是“车辆占道费”。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对物业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业主缴纳停车相关费用获得使用权,物业收钱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没有和业主书面明确约定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应该根据当地同行业所收取停车相关费用的多少,在公平的原则下,对业主提供相应比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