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昭彭、胡志凤、记者刘媛报道:近日,南昌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主掉小区窨井,开发商和物管都被判承担责任。
去年2月2日晚10时许,60多岁的老人汤某陪家人在湾里乾茂园小区院内燃放烟火。由于路面灯光昏暗,老人不慎掉入一个用木头盖着的窨井受伤,治疗费约3.6万元,鉴定为伤残九级。汤某将开发商、物业及建筑施工方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施工方已竣工,开发商已验收,物业在维护小区,但对窨井未设立警示标志或隔离通行设施。因此,开发商应承担80%的责任,物业因管理疏漏和瑕疵而承担连带责任,汤某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而自担20%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付7.7454万元,施工方不担责,四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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