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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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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何宝庆)记者3月12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我省对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其中,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据了解,我省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为: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上述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收取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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