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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26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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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媛、实习生彭铭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包括: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收费收取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再次鉴定的,其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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