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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杨小勇 实习生 熊坷珂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今后我省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省、市两级分级收费。
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按级别收费,其中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260元、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每人次360元;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00元;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则为300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260元、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60元。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
上述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收取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此外,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再次鉴定的,其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