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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递件回执就放盘 违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1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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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本版发出房产投诉大召集,不少读者向记者发来他们的房产投诉故事。其中一位读者提出问题——只有递件回执可否放盘。这位读者提出的问题虽小,但却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为此,记者采访楼市监管机构人士以及资深经纪作出回答。如果读者有任何与房屋有关的维权投诉,不妨发电邮到本版邮箱(fdc@gzdaily.com)或发私信至新浪微博“@广州日报二手楼市”,我们必定第一时间联系你,为你解疑释惑。

  读者投诉:

  业主拿递件回执即放盘

  读者王女士于两年多前在越秀区某楼盘看楼,当时中介人士频频催促她下诚意金,于是她放下1000元作为诚意金,第二天她因房屋税费与房屋素质等原因而要求退回诚意金。有关中介告诉她业主已收下诚意金,按照买方承诺书的约定诚意金已“自动”转为定金,不可以退;若王女士不买有关房屋,也要支付3%中介费。为此,王女士多次到政府部门和法院咨询,最终与有关中介对簿公堂。

  王女士在维权过程中无意中发现,她看盘时原来“业主”尚未真正成为业主,只是手持递件回执,房产证在几天后才拿到。她认为,按有关法律,无房产证的房屋不能交易,为此她向本报发来咨询信件。

  记者调查:中介要成交才放盘 消费者保护或存空档期

  王女士发生此纠纷之时,广州市尚未实施二手房网签。据记者了解,大部分中介都要求业主凭身份证和房产证进行放盘,但有些中介的确对此把关不严,尤其是一些与炒家关系密切的中介人士。纵使是在二手房网签后,市民所期盼的“网上盘源公示”并没有真正形成保护网,绝大部分中介依然是在成交前才把房源上网,且房源上网的公示非常含糊,并不能够使买家区分清楚。

  房地产专家表示,持递件回执并非权属证明,按法律规定,的确应该是持有房地产权证的合法人士才能放盘,持有递件回执不一定能够获得产权。如果上手业主涉及债务或其他经济纠纷,在递件回执至出新证之间存在7~10天的时间差,这个时间足够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房屋,买家持递件回执立即放盘,或许会祸延下一手买家。

  记者提醒买家,看楼时慎签任何文字材料,如果一旦签署,也注意保存好有关协议。从最近多宗涉及房屋买卖纠纷的法院判决来看,中介看楼纸和买方/卖方承诺书等具有明显霸王条款的协议并不一定能够被法院所承认,类似王女士这种从细节地方找出业主缺失的做法也有利于伸张自己的权利。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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