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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为了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为此,记者编发了一组稿件,帮助消费者认识一些格式化的霸王条款,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打折商品,概不退货
这是在许多商场最常见的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似乎也渐渐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默认。殊不知,这正是侵犯合法消费权益的一条霸王条款。其实,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特价、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处理品即是标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特价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必须具有其应有的质量和实用性,仍应享受正常商品的三包。
B、逾期不查询视为放弃索赔权
随着现代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各类物流、快递公司也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由于快递这种特殊服务流程繁琐、环节多,一些快件的丢失和破损问题时有发生。当消费者前往索赔时,往往才发现在接受这项服务时,已经被格式过了:快递单背面的服务协议:寄件人或收件人索赔要求须于寄件次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其实,这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
C、买一赠一,赠品不予三包
在许多经营者看来,赠品是额外赠送的,其质量好坏不应过分计较,甚至许多消费者也认同这个观点,其实不然。经营者以促销为目的,以赠品为手段,吸引消费者,事实上已与消费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所谓赠品并不是无偿送给的,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前提下,附带产生的权利。由此来看,商家同样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并承担赠品的三包服务义务。
D、不回复,视为订制该业务
2011年9月,晋中市榆次区的一些手机用户收到某电信运营商这样一条短信:尊敬的客户,您的××业务试用期即将结束,从下月起开始收费,将从您的手机话费中直接扣除10元/月,取消业务,请发送取消+手机号码,不回复信息表示默认开通。表面上看,经营者似乎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订制与否,都在于消费者,没有任何强制。但这却是一条霸王条款。按照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可见,那家电信企业是把应当自身担负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
晋中市工商局 赵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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