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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被告人周某,原系某村党支部书记。近日,因犯受贿罪,被萝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任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周某,在协助水务部门征用本村耕地,修建水利工程期间,以能够帮助被征地村民多争取征地补偿费为由,收受多名村民给予的好处费七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被依法全部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征用耕地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上缴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