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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方兴业 通讯员 陈玉芬)周某拾金不昧,后来却又心起贪念,偷走他人贵重失物,南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11月,在南山一家牛肉店工作的被告人周某收拾碗筷时,发现有客人将一个黑色名牌背包遗忘在座椅上,便立刻将背包上交给该店收银员。周某出于好奇,将背包打开,当发现里面装的是一台iPad2平板电脑时便起了贪念,趁当天该店打烊时将背包盗走。但当周某经过南山大道附近时,恰被民警临检询问。周某自己做贼心虚,主动交代了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