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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公诉案件和解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为当事人抚平创伤、使整个社会恢复和谐状态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为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提供了法律上的途径。
■ 乔新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牵动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神经,不同阶层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在笔者看来,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引入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从而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案件:一种是自诉案件,一种是公诉案件。所谓公诉,就是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换句话说,如果案件进入到公诉程序,那么,即使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协议,检察机关也不会允许。这样的规则实际上是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人为地设置了法律障碍。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如果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并不直接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并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样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决定是否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那么司法机关将认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这是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尊重人权首先要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在不违背自己主观意愿的前提下,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可以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和解协议的内容。我国此前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引入和解协议制度,根本原因是担心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变形。针对和解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定条件,如要求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必须真诚悔过,被害人对其确实已经谅解,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及时修复等。这些规定可将刑事诉讼法公诉程序的和解制度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限度。
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不是中国独创,但是,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援引这一制度,充分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对权利的理解更进一步。公民的权利来自于宪法和法律,是公民依法获取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权利是一种许可,从本质上来说,权利则是公民可能享有的利益。既然权利属于公民,那么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愿意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公民处分自己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法上一小步,反映出立法机关对权利本质认识的一大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公诉案件和解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为当事人抚平创伤、使整个社会恢复和谐状态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为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提供了法律上的途径。不排除这项制度在今后实施的过程中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充分尊重公民的选择权,就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把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