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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州等城市陆续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细则。
北京: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2008年4月8日,北京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标准以这天为“分水岭”,“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对于新房而言,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5年后可上市交易,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广州:按差价80%征土地收益等价款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办法同时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赵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