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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0: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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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小戈)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通知》称,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根据《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已经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则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作者:郭小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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