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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租房必须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01: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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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要在市区租房,必须登记备案。同时,我市将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意见指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源头性工作,管好、管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市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规划、卫生、地震、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联合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定目标和任务,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权责,加大房屋租赁联合执法力度,做好城乡房屋租赁的信息普查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意见要求,市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有关手续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市工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立、登记、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市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都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在办理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业务时,对租赁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受理和现场核验,符合《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市规划、消防、地震等部门,要加大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危险、违章建筑、超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理。

  按照意见要求,我市将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周将《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分析、汇总后,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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