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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起纠纷租客要求补差价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12: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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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张建国)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阴阳合同”,一份是租金高达上万元“阴”合同,一份是拿去备案登记租金仅3000余元“阳”合同。租约到期后,业主要求租客搬走,租客则以备案登记的“阳”合同为据要求返还多支付的租金差额。近日,龙岗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涉及阴阳合同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过审理认定“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2008年8月,江某作为承租人与邱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商铺出租合同》,约定第一年每月租金10000元,第二年每月租金11500元,第三年每月租金13000元。后于2010年4月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13年1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并进行了备案登记,该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300元。此后原告一直按照《商铺出租合同》履行租金支付义务。2011年8月,租期届满,邱某要求江某搬离而江某不愿。故邱某以《商铺出租合同》为凭要求江某搬离,江某则以《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为据要求邱某返还多支付的租金差额,先后诉至法院。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虽经双方签字并备案登记,但其约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该合同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因而是无效的。《商铺出租合同》则充分反应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故该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龙岗法院提醒市民,签订“阴阳合同”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而签订“阴阳合同”,根据其偷逃税款的大小及次数,会被行政处罚甚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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