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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解读机动车十大交通陋习(2)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0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黑龙江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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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陋习四:发生轻微事故纠缠不挪车

  【现象】一起责任明确、车损轻微的追尾交通事故,肇事双方纠缠不清,长时间占用车行道,造成一条街的堵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违反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罚。

  【解读】驾驶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明显,能够协商处理的事故,尽快将车辆开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对于不能确定责任或损失较大的,要及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拆除现场,防止造成交通拥堵。

  陋习五:变更车道不打转向灯,随意变道

  【现象】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打转向灯,随意变更车道,在哈尔滨的道路上比较常见,其中有机动车起车时,不打左转向灯,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变道、在道路上S型驾驶穿梭等,这种行为极易妨碍后侧和旁边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变更车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

  【解读】驾驶机动车不打转向灯,为抢路口交通信号灯而频繁变更车道或者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一种交通陋习,更能反映出一名驾驶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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