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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公益诉讼申请法律援助 无须出具“困难证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0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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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为满足市民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每月未超过660元的居民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条,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保障能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成都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增加了“依法请求行政补偿”“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的公益诉讼或者因实施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条款。 其中 “公益诉讼或者因实施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困难证明,这在全国首开先河。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按照新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每月未超过660元的居民即时可申请援助。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要建立独立运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中心,在镇乡要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条例》还对法律援助审查、指派的时限进一步缩短,提高了援助服务的效率。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以及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成都晚报记者 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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