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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47岁的洗碗女工李红将客人留下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给正读大三的儿子补营养。酒店发现此事后以盗窃财物为由将其开除,称扔掉食物是正常耗材,员工不得带剩饭菜回家。(东方网2012年2月29日)
众多网友对洗碗工的遭遇愤愤不平,从情理上说,是可以理解的。一方是以省吃俭用形象示人的低收入工人,另一方是极尽铺张之能事的豪华酒店,因为前者拿了后者一些会被扔掉的食物而被开除,舆论倾向可想而知。
但既然洗碗女工李红已在该酒店工作四年,其与酒店间形成的自然是劳动合同关系。从劳动合同法层面而言,酒店开除洗碗工也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考量酒店一方是否应当经受非议,应当审视其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观媒体报道,酒店开除洗碗工最可能适用的情形便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项。
事实也是如此。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那么被洗碗工拿走的食物到底属于客人的财物,还是属于酒店的财物,或者是作为无主物的垃圾呢?应该算是酒店的财物。具体来说,虽然这些食物是顾客花钱消费后遗留下来的,但是即便不考虑食用价值,哪怕作为餐厨垃圾,在酒店控制管理范围内,仍然属于该酒店的财物。除非它们被扔到外面的垃圾桶,才应作为无主物。洗碗工的行为属于偷窃应属无疑。
问题是,洗碗工的行为,算不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至于需要开除呢?应当不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当指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情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等情形。考虑到这位洗碗工是初犯,盗取的食物价值不多,即便构成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也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致需要开除。酒店的处罚过重,应予纠正,洗碗工也可依法维权。当然,该酒店的食物浪费问题,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