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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开我国自主创新立法先河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14: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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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记者在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之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轨道的全新阶段。

  《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据悉,总共7章、72条、1万多字的《条例》,立足于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加强政府引导,为创新主体"松绑"提出了多项突破性的首创性规定:如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自主创新的定义,明确了面向市场开发新经济增长点的方向和目标;区分角色明确企业为我省促进自主创新的主体;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框架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条例》将广东在自主创新促进工作中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将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时产生极大吸引力的提高人力资源成本费的做法,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具体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条例》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为改变多头管理、九龙治水、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针对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困境,条例建立完善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

  此外,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该不低于30%等。

  省科技厅副厅长叶景图透露,由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科技厅联合编写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已正式出版。该书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解读,将能帮助社会各界人士掌握条例立法宗旨、起草背景、审议过程、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为全面、完整、准确实施《条例》打下基础。(编辑 蔡明奕)

  作者:林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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