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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仗“剑”前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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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金文蓉

  加快社会建设,需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来推进和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圳社会建设的“基本法”,亦是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深圳社会建设拥有了“尚方宝剑”,将从此仗“剑”前行。

  当前,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根源在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不匹配,社会领域的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社会建设的步伐;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种热情需要以法律加以维护和引导;同时,随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向市场、向社会组织放权,这也需要以法律来支持和规范。因此,加强社会建设的立法,尤为必要,尤为紧迫。

  深圳一直高度重视社会建设,提出将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近年来,深圳在加强社会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应该说,《条例》的出台,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亦传达了深圳进一步加快科学发展、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心和信念。深圳的立法,对推动全国“社会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创新,具有样本意义。

  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条例》就是促进性质的立法。细数《条例》中的亮点:“加快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探索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市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补助和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住房保障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应当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等等,皆表明了立法的价值取向。

  其一,权利和义务。“市政府应当”这一表述在《条例》中反复出现,说明什么?说明社会建设,对政府而言,更多的是强调责任、义务,对市民来讲,着重保障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其二,“管住”还是“放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都是“放活”的做法。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社会建设的主体,社会的事就要放手让社会去干。政府将手收回来,将权放出去,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条例》的实施,是深圳社会建设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龙头”已现,深圳当继续加快制度完善和立法创新的步伐,力争率先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法”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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