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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投入不再“重物轻人”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10: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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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亚茗 辛均庆 通讯员/叶青)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之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轨道。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提出了多项突破性、首创性规定,包括加大了项目中的人力资源成本费比例,以解决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

  据了解,《条例》共7章、72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提出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并提出了多项突破性、首创性规定: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自主创新的定义,明确了面向市场开发新经济增长点的方向和目标;明确企业为我省促进自主创新的主体;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框架等。

  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是要总结我省改革开放以来自主创新的经验成果,着力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使自主创新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条例》将广东自主创新中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广东省自主创新的独特风格。如将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时产生极大吸引力的提高人力资源成本费的做法,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具体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0%。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将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条例》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也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

  此外,《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等。

  据了解,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科技厅联合编写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已正式出版。该书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解读。

  作者:林亚茗 辛均庆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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