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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无保障谈征税何太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0: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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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这不过是常识。对这,无需过分强调了,很多企业都已经在实施了。让人疑惑的是,同样是法律,为何企业遵循的结果大不同呢?一个 《个人所得税法》,每次提到需要征税的环节,不少企业总是趋之若鹜,从未放过;另一个《劳动法》,似乎很多企业却并不买账,如一周上班超过40小时算加班,要给加班费,国家规定的假期有两倍或三倍加班费等,多数企业并未付诸行动,尤其是私营性质的企业。

  正因为如此,每次逢年过节,我们总能看到 “加班费,想说爱你不容易”的腔调与感叹。权益受损,自然的第一反应必然是“维权”,但维权的人很少,一方面是维权的艰难,举证、维权渠道等都面临一些困难;另一方面则是维了权可能丢了饭碗。“谁找老板要节日加班工资,老板就会让他走人。现在找活儿干不容易,所以大家也只能忍了。”

  在整个过程中,不少企业的表现是很滑稽的,要自己多开加班费时,其是支支吾吾的,当要员工多缴纳税款时,其又是那么得慷慨豪爽。同样是法律法规,这些企业为何要选择性遵循呢?一切还是逃不过一个“利”字。缴税时,企业无需多花钱,但员工多缴了,自己或可获“缴税大户”等荣誉,于己无损,却又能顺带获得可能的荣誉,其自然是毫不含糊的。

  此时,国税总局再次强调加班费是要按着规定缴纳个税的,不是我们对征税敏感,依法缴纳税款是公民的义务,我们自然愿意去做。但问题是,我们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处于不对等的位置。马克思早就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权利尚未完全保障时,谈义务是奢侈的,也是残忍的。

  劳动者囿于现实的尴尬,不敢去维权,那么工会呢?相关部门呢?每一种公民权利,总伴随有一种对等的公民义务。但我们不能总是强调 “义务”,而对权利视而不见。换到此事上,便是:加班费无保障,谈征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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