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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2月21日报道, 节假日工资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了说法。《个人所得税法》指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因此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对此,国税总局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现有的条例条款,对劳动者在节假日的两倍或三倍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是有理有据的,但这一规定是否完全近乎人情,是否有必要进行修改,到值得商榷一下。
从人情上来说,在休息日特别是法定节假日里还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绝对是一种值得赞扬的书写的行为,这些劳动者为了国民生产的正常运行,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放弃了与家人相聚的时间,付出了比平日更多的辛勤和汗水,更是付出了比平日更多的牺牲,既然国家已经基于这点考虑设置了两倍、三倍的优厚工资制度,那是不是能够好人做到底,免征这部分税收,让劳动者得到更多的安慰呢和更多的实惠呢。
从可行性来看,据财政部数据表明,2011年虽然个税起征点经历了大幅的调整,但全国个税收入不减反增,达到总额为6054亿元,同比增幅高达25.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减免节假日的工资个税,对国家的财税带来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如果实行节假日工资的免税制度绝对是可行的。
因此,笔者建议,节假日里,是否也能让个税休个假。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