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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天法宣)刊登案例图片是整形机构生意招徕的常用手段。近日,北京一家整形诊所将广州知名整形医院告上法庭。原来,该医院使用的整形案例照片都是移花接木得来,原著作权属北京原告。日前,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广州医院赔偿并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北京某医疗美容整形诊所对在其诊所进行过整形美容的消费者整形前后的形象拍摄了大量对比照片,并将部分照片上传至原告所有的一个整形网站中。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广某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在其所有的网站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拍摄的10张照片,并进行了修改,宣称这是自己的整形案例,并分别改名为“薄唇变厚”、“上臂减肥”、“面部吸脂案例”等,并删除了照片上的水印。经比对,上述照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相同,且存在被裁剪的情形。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使用涉案照片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并且故意删除了所有涉案照片中原告的专有信息。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而且欺骗了广大爱美人士。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广某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认为,其网站上所使用的照片是从第三方网站上下载使用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照片拍摄虽然只是人物肢体某些部位实际状况的机械反映,表达方式有限,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是拍摄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胶片底片和数码原始图片、协议书,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并对照片作出修改,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当以删除涉案照片、公开声明及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