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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严”管理客货运输驾驶员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0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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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19日电(记者 贾立君)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日前出台了一份交管新规定,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中,将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并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

  同时,新规定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新的规定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此外,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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