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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钱莹)以邀请对方当产品形象代言人为诱饵,一个由11名骗子构成的团伙竟骗取78名受害人140余万元。昨天下午,松江区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朱某、刘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去年4月期间,朱某、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左某在松江区泗泾镇经营一家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以邀请被害人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收取费用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期间,刘某、左某也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左某、马某、何某等人先后受雇于被告人朱某、刘某,采用向客户拨打电话,以邀请对方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需支付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朱某、刘某、刘某、左某在实施诈骗期间骗取的保证金及用于实施诈骗的专门账户收入共计1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朱某、刘某、刘某、左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左某、马某、何某、彭某、许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马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左某、左某、马某等9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