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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老丈人的职务和便利条件收取好处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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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近日,江苏省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王岩利用其老丈人方立华系南京一知名高校领导之便,帮助他人中标工程设计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15万元,被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岩与方立华是有密切关系的人。2009年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岩利用方立华担任南京某知名高校工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明知张远是借用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的资质和挂靠省建材设计院参加工学院科技综合楼设计投标的情况下。采取请客送礼的方法,通过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李某、副处长刘某某的职务行为,使张远顺利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取了相关的设计信息,帮助张远中标成功。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王岩先后四次收受张远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本案因他人举报而案发。2011年6月2日被告人王岩被抓获归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岩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岩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岩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正确,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岩与方立华女儿于2008年10月离婚直至2009年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由张远中标是在2009年2月,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王岩与方立华存在密切关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岩与方立华女儿于2008年10月离婚至2009年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采用张远的设计方案是在2009年2月一节属实,但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岩与方立华家庭保持着来往,在由他人宴请方立华等人的活动中,被告人王岩陪同张远参加了活动;刘某某、李某证言中均证实“因为知道王岩是方立华的女婿才提供的帮助”。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王岩与方立华存在密切关系,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岩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岩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中部分当事人系化名)

  (叶文醒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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