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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范传贵记者近日从相关方面获悉,河南省新蔡县今是中学及其原负责人杨某,因犯单位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免予刑事处罚。
据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被告单位新蔡县今是中学为新蔡县新华书店刘某销售教辅提供帮助。2006年11月,今是中学收取回扣12.08万元后,被告人杨某安排该款不入单位账,后该款用于学校公务开支。对于这一事实,今是中学和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法院认为,今是中学在账外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杨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决被告单位新蔡县今是中学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