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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行路礼让,便利双方,互不相让,两不值当。2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0岁的杨某是河南新郑一农民。2011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新郑市龙湖镇赶集时,因行路与被害人刘某发生轻微碰撞,继而引起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刘某打倒,致刘某头部摔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颅脑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于2012年2月10日赔偿被害人刘某62000元(含先期已支付5300元),被告人杨某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被害人刘某并于同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荆建勋吴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