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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同饮者责任须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千龙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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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交警查处了一名涉嫌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现场检测李某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176毫克,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李某被刑事拘留。而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新规,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者一并追责,因此同车的女子王某也受到处罚。(2月12日《广州日报》)

  从清理上说,明知司机将要酒驾仍与其同饮,且不规劝阻止其驾车,同饮者对酒驾确实有责任。然而我认为,这个责任只属于道义层面的,而不存在法律责任,至少是行政执法者无权追究。至于说一旦发生事故,同饮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属于当事人私权利范畴的问题,司法上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层面,目前来看,干预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济南交警支队负责人称,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的,没有履行劝阻义务,公安机关将一律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而笔者认为,依法进行询问的“依法”讲得很有道理,可以,所依合法、哪条哪款?事实上目前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条款,那么所谓“依法进行询问”就是一种人治行为。公安机关即便将公民带走询问,也是要依法进行,无法可依的强制性询问本身便是执法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同饮者如果被查出也存在酒驾行为,当然也要依法追究责任,然而执法调查程序的启动,也应有法可依,不能仅凭主观怀疑就对公民随意调查,更不能做有罪推定。如果只因为同饮或同车,就将公民带走调查,程序正义首先就存在瑕疵。

  依法,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底限,这个底限不能因为动机的正义或任何目的而可以突破,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以人治手段实现的正义,貌似师出有名,或在某些问题上能够达到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效果,但它对法治原则的破坏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与非正义隐患,对法制、社会和公共利益同样是一种伤害。不论法制社会,不论法治原则,都不该同意以非正义手段换取正义的结果,也就是所谓的法律的归法律,道义的归道义。

  我们认识到了酒驾的同饮者的危害与责任问题;调查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也确有必要。那么我们首先需要完成的任务就应该是立法,给执法和保护公共利益提供合法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超越法律的“执法”。

  我认为,与其超越性执法,执法部门不如提请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或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出相关提案,努力促成依法追究酒驾同饮者的制度出台。(马涤明)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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