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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餐厅服务员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辽宁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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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大卫报道2月7日,沈阳市皇姑区针对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召开专项会议。

  这是继沈阳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在县区层面开展的首个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经劳资双方代表协商,皇姑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

  《皇姑区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共19条54款,在沈阳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皇姑区重点明确了不同规模企业13个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本年度全行业各岗位的工资增幅高于全市标准以及职工工龄工资和满勤工资的最低标准。职工劳动报酬也将根据职工工作岗位性质,实行“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满勤奖”的制度。

  沈阳市总工会服务业工会主席冯慧告诉记者,目前皇姑区共有1659家餐饮企业,如果《集体合同》得到落实,从中受益的从业人员将达14611人。合同(草案)中规定,餐饮行业各企业需实行工龄工资,职工在本企业服务满一年的,可享受工龄工资,规模以上企业需在随后的每年里以每月最低增加30元工龄补贴的标准提高工资,规模以下企业每月需最低增加10元作为工龄补贴。

  据了解,在满勤奖方面,规模以上餐饮行业各企业职工满勤工资最低为每月50元,规模以下企业最低为每月20元。

  此外,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相关人士介绍,沈阳市餐饮行业同岗位每月基本工资最高为管理人员一般在1700元以上,最低是粗加工人员、保洁人员等,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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