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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西平、王道华、余水、倪新华:
因你们在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违反原《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1号)决定:对田西平处以15万元罚款,对王道华、余水、倪新华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1年10月19日以公告方式送达,但你们至今仍未缴纳上述罚款。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陈雪,电话:01088060349),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们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