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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落实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强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12年3月1日起加强外省市转入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
按照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转入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国Ⅳ标准”及以上排放标准。(该标准以环境保护部公告为准,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站www.vecc-mep.org.cn/ve)。经本市环保部门审核,并经环保检测合格,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转入。(记者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