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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更好地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促进我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开展。
《通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收治程序、不予收治情形、出所衔接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需验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个月至6个月后,应集中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对患有乙肝大三阳、肺结核传染期等传染病或患有严重疾病直接危及生命安全,以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吸毒人员,可暂不予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时,戒毒场所应提前3日告知决定机关,同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公安派出所负责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孙亮、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