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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物业费,不得断水!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0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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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3日讯(记者 郭静)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闭幕。会议正式审查批准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下称《供水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物业企业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等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该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过批准的《供水条例》增加规定,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交供水企业管理。

  《供水条例》新增“用户权益保障”内容,规定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计划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对催缴水费通知有异议、对供水企业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供水条例》还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供水条例中还增加了保障用户权益的条款,供水企业和用户应签订用水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伊啸扬介绍,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并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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