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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滞纳金”不再行政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1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楚天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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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陈凌墨 实习生郑浩天)房屋逾期不办产权登记手续,加收一至两倍的登记费;欠缴水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收滞纳金……这些带有强制色彩的规定,将从武汉市地方法规中淡去。

  日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据了解,武汉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83件,经清理,28件法规共36个条文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其中11件法规涉及的12个条文需要修改或删除。

  将删除的两项为:《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项“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逾期满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此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予以删除;《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27条第(三)项,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应责令限期补交水费,逾期不补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此项属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民事行为,不应纳入行政强制执行范畴,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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