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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献血条例: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休假2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4日 2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手机看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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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月11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条例中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年龄有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可无偿献血,公民参加献血后可享受公假2日……,1月11日,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更人性化的规定。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提出,在本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同时,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先学,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或者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照采血技术规范采用适量血液。对于非法采血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晓梅)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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