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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行为应明确免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0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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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建议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救助行为应明确免责原则

  本报讯(记者魏娜 杨文平)“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为公民救助行为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昨日,在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民进湖北省委提出建议,尽快制定《湖北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

  针对“老人摔倒不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社会事件,该提案提出,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作出积极贡献。

  对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提案列出具体建议,如:明确救助行为之定义,即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出于善意在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遭遇人身伤害或人身危险的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这个提案认为,要明确救助人免责之原则,除存在重大过失外,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民政部门承担。

  提案还建议,要对救助人进行法律援助。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省或省辖市或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据了解,2011年11月28日,深圳发布了我国首部《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引发讨论。

  有关社会学家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地方法规非常必要,是社会道德准则法律化的表现,反映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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