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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4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春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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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东旭

  通讯员 士心

  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国家实行房屋登记制度。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办法》第26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据业内人士解释,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办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68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据业内人士解释,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不能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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