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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租赁须知实施 出租房不登记最高罚款3万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10: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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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武汉市房屋租赁须知》正式实施,记者分别走访多个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发现,现场办理登记备案的市民并不多。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房客入住后,出租人要履行管理义务,定期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办理登记,一经落实,要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出租的,一经落实,将罚款最高达到30000元。

  不少房主为减少麻烦,不办理备案,而租房人为了保护所谓的“个人隐私”,更不愿去派出所办理登记,造成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遇冷。

  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些业主,都不知道出租房屋需要登记备案。一些中介机构称,房主把租房信息交给中介之后,最关心的是租金和租期。

  不少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之后,为了减少麻烦,他和租户商量好,如果有人来检查,就说是房主的亲戚,在这里暂住一段日子。(记者 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