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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纪洪报道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全省推进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租售并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2012年开始,江西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据介绍,“三房合一”将有利于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后,要明确并轨方式。各市县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并轨建设。
根据《意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积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租房小区要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业设施面积在1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差额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的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户,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购买对象为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付款方式可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由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房屋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三房合一”的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土地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相互联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