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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将被注销驾照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2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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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正式施行。新版条例在《禁毒法》、《戒毒条例》等国家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浙江省的禁毒形势及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细化有关工作方面和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条例》中对“毒驾”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新《条例》第四十三条,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除加强管控以外,新《条例》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根据新《条例》规定,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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